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应链管理发展的部署,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降成本提效率为目标,以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为抓手,加快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
试点示范对象重点面向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业等工业企业以及工业设计、工业物流、工业电子商务、供应链服务等生产服务业企业。
试点条件
(一)试点企业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试点企业必须属于供应链核心企业,具有比较成熟、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全,运作流程规范,供应链资源整合能力强,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3家。
(三)试点企业具有高素质的供应链管理专职团队,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
(四)试点企业须成功开展供应链管理实践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效明显,在本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试点企业属珠三角地区的,工业企业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生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试点企业属其他地区的,工业企业年产值不低于2500万元,生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六)试点企业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示范条件
(一)达到供应链管理试点条件。
(二)示范企业属珠三角地区的,工业企业年产值不低于6000万元,生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示范企业属其他地区的,工业企业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生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
(三)供应链管理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第一批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原则上从133家第一批供应链管理试点企业中产生,其他特别优秀的企业可同时申报第二批试点企业和第一批示范企业。
试点示范程序
(一)申请。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广东省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和申报书,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有关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推荐,并书面提出推荐意见,于2017年9月8日前请将推荐函和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送达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中心(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1号,邮编:510030)。
(三)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确定拟试点和示范名单。
(四)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
有关事项
(一)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形,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单位获得试点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相关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三)试点和示范企业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获得示范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择优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注: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进行下载!
附件为:
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广东省供应链管理第二批试点和第一批示范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
3.广东省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