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项目资金(2016 年第二期)申报指南
(一)对中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险”专项,在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应缴纳保险费用的 80%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市区两级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资金再按实际应缴纳保险费用的20%给予资助;
(二)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高于 300 万美元)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应缴纳保险费给予 80%资助的基础上,市区两级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资金再按实际应缴纳保险费用的20%给予资助。
3申报要求(一)2016 年度第二期资助的投保时间为 2016 年 7 月至12 月,投保时间以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票时间为准。补助资金仅对申报企业符合条件的保险标的所缴纳的保险费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企业不得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行为重复申请资助。
(二)申报时间:2018 年 3 月 23 日前。
(三)对于我市区两级财政资助部分,如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的,保险公司应当开具正式发票至我区财税局,如保险公司未先行垫付的,按企业申报执行。
(四)后续的资助期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当期出台的申报指南为准。申报企业的资质和申报项目金额须以省商务厅最终审定的企业名单和金额为主要参照依据。
4相关申请材料(一)《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三)其他纸质申报材料(共需两套),包括:
1.保险费通知书(一式一份);
2.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一式一份,其中保费发票总额需与保险费通知书金额对应一致,即既包括开具给省财政厅的 80%保费发票,也包括开具给企业或我区财税局的另外 20%保费发票);
3.企业缴费水单复印件(一式一份,其中省、市、区全额资助且由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无需提供企业付款水单);
4.如出现企业名称与省商务厅的小微及中型企业名单不一致,但海关编码一致,须提供海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5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需将申请材料交由相关保险公司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区经科局,相关保险公司应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区经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其汇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审核通过后将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或相关保险公司。
(二)我区按企业实际应缴纳保险费用的20%先行给予资助,实施后再向上级申请所应负担的配套资金。
6监督检查(一)申请单位收到支持资金后,须按照现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来源:顺德经促局